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於一九四五年十一月頒布《處理漢奸案件條例》,涉及「漢奸」者,大約有如下數種:一是「曾任偽組織簡任職以上公務員,或薦任職之機關首長者」;二是「特務工作者」;三是「憑藉敵偽勢力侵害他人,經告訴或告發者」;四是「曾在敵人之軍事、政治、特務或其他機關工作者」;五是「曾任偽組織所屬金融或實業機關首長或重要職務者」;六是「曾在偽組織管轄範圍內,任報館、通訊社、雜誌社、書局、出版社社長、編輯、主筆或經理,為敵偽宣傳者」;七是「主持電影製片廠、廣播台、文化團體,為敵偽宣傳者」;八是「曾在偽組織新民會、協和會、偽參議會及類似機關參與重要工作者」等等。

這些被視為漢奸者,一經查獲證實,皆被判刑、拘役或罰款,漢奸巨頭陳公博等更被公審處決。

這是一九四五年的事情。數十年後北京收回香江,則實施了完全不同的方針,這是因為:第一,英國已有百多年時間未與我交戰;第二,英國接受談判方式交還香港;第三,北京對香港實施「一國兩制」,要它繼續生金蛋。

在此形勢下,香江政府「好彩」,我朝不抓漢奸也。而且不但不抓漢奸,還對他們十分禮遇,有的且委以重任。這樣做固然對平穩過渡、穩定大局有利,但負面作用也不小。「漢奸文化」在回歸後仍大有市場,為漢奸大肆翻案、歌功頌德者有之;聲稱就是要「日日當漢奸」者有之。在此氛圍下,香港人心回歸、對國家民族之認同大受影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