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貪平僱用不知名搬運公司,對方隨時坐地起價,消費者投訴無門。消委會去年接獲二十二宗涉及搬運服務的投訴個案,其中十三宗涉及臨時加價或濫收費用,較前年十宗為多。有搬運公司口頭協議以六百元搬屋,但最終索價六千元,市民卻因證據不足而未能追討。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敬文說:「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他提醒市民應白紙黑字訂明協議細節,慎防被騙。

市民應以白紙黑字與搬運公司協議價錢。(資料圖片)

口頭承諾無實證

投訴人鄧小姐獲搬運公司口頭承諾,連車費和樓梯費等「全包價」為六百元,惟搬屋當天工人將大部分家具搬到車上後,聲稱家具數目較協議為多,索價六千元。鄧即時報警求助,但因不能證明口頭承諾,經警方交涉後仍需支付一千八百元搬運費。

另一個案張小姐獲搬運公司報價九百元,搬屋當日卻由另一間搬運公司接手,更改收費為六千元。搬運公司職員語帶恐嚇稱,不付款就會將所有家具放到新居地下後離去。她無奈付錢,其後向消委會投訴,欲追回多付款項,但她原來只從傳單上得知搬運公司電話,並無公司全名及地址等資料,因此消委會最終未能處理。

許敬文指出,上述公司計算運費時疑隱藏或遺漏重要資料,又在搬運中途威脅怠工等,或已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條文,可刑事檢控,提醒業界遵守法例。

應書面列清細節

他建議消費者選擇信譽良好的商戶,不應該輕易被部分搬運公司口頭承諾的「超低價」吸引,並謹記在搬運協議白紙黑字訂明細節,包括價錢、物品清單等等,亦應該釐清搬運公司的計費準則。否則,待全部家具搬到貨車上才起爭拗,則已是「肉隨砧板上」。

搬運公司投訴個案:個案一

程小姐委託B公司搬屋,報價4,500元。其後搬運工人指家具太多,要求多付2,500元召較大型貨車。程只願付6,500元,搬運工人將電視機及燈飾運走,多番致電後,翌晚才送回家具。消委會寄信要求B公司改善服務。

個案二

蔡先生與C公司簽訂搬屋協議,費用15,000元。C公司派員點算搬運物品,聲稱較協議訂明的多,又指曾致電蔡先生家人,獲口頭同意加收2,100元,蔡堅拒多付額外款項。小額錢債審裁處認為雙方均有責任,C公司可收取比要求較低的額外費用。

個案三

張小姐獲D搬運公司報價900元。搬屋當日由E搬運公司接手,索價6,000元。職員更恐嚇,不付則會將家具放新居地下後離去,她無奈付錢。由於不清楚公司全名及地址,消委會未能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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