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發現的捕獸器中,除傳統捕獸夾外,亦檢獲大量中至大型的捕獸籠,籠邊通常放有染血利刀及鐵枝等屠宰工具,愛護動物協會檢核部總督察郭燕玲指出,相信設置者不是單純用來防禦野獸襲擊,而是用來捕捉野生動物,如野豬、果子貍及赤麂等以煮食「進補」,情況於秋季時最常見。

愛協人員早前在山上發現大型捕獸籠。(愛護動物協會提供)

為保障動物及市民安全,愛護動物協會每兩星期便會派員到山頭巡查,但很多時檢走捕獸器後,又再有人偷偷放回,根本很難杜絕。郭燕玲呼籲行山人士,在行經草叢時要提高警覺,如見到樹枝上纏有絲帶或布帶等標記時更要小心,因有可能是有人在附近放置捕獸器後所留下的記號。

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如未經漁護署授權,或未向該署申領狩獵牌照,擅自裝置或使用捕獸器,不論放置在郊野公園或其他地方,用來捕捉受保護動物,均屬違法,將會被檢控。如非法藏有捕獸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若捕獲受保護動物,則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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