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心數千元,惹來數萬元的債務,法律界人士強調,市民絕不要盲目為他人擔任「借貸人」,更不可應承做擔保人,否則隨時背上別人債務。

梁永鏗指出,港人不要為別人擔任借貸人、擔保人及諮詢人。(資料圖片)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到財務公司借款,財務公司要求借貸人找來擔保人及諮詢人。「諮詢人無法律責任,但擔保人有,只要財務公司搵唔到借貸人,就會去煩擔保人。」但他提醒,如有人必須為他人做擔保,也要留意條款細則,「有時條款寫明『ALL MONEY』(所有債務),代表擔保人唔止擔保借貸人單筆債務,而係負責埋借貸人喺銀行嘅所有債務,包括借貸同信用卡久款之類。」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告誡市民,市民不要為別人借貸,因為大多屬騙局:「要諗清楚點解對方自己借唔到,係咪對方早已欠債,定係成單根本就係騙案,世上邊有咁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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