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法庭

    入境處屈偷渡非法留港 孟加拉漢冤獄索償

  • 孟加拉漢旅港期間遺失護照,惹來一場無妄之災。因有人利用他報失的護照出境,連累他被控非法留港,身陷冤獄兩年,直至出獄後,香港入境事務處才查證到出境者實另有其人。該孟加拉漢指因入境處出入境紀錄不準確,導致他無辜入獄,前日入稟高院向入境處索償,但無表明金額。

    原告為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被告為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原告在入稟狀指出,他在○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被捕,翌年四月十八日,在區院被裁定非法在港逗留罪成,判監兩年六個月。之後他曾向上訴庭申請推翻定罪,但遭駁回。他坐監近兩年後服刑完畢,至○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獲釋。原告出獄後,終審法院才在一○年二月十一日撤銷他的定罪。

    據終院裁決紀錄,原告於○六年六月首次來港,獲准逗留十四天,之後他每兩周便往內地一次,再返香港延續逗留期限。原告的護照在○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用作離境後,便再無入境紀錄,原告因此被認定是非法返港逗留。但其實他在○六年十一月一日,已向警方報失護照,但當他被捕時,警方在他身上搜出一封偽造的延期逗留申請信,法庭因此推論,他是出境之後再偷渡入境逗留。

    原告稱他在服刑期間,已聽聞有人因持有他的護照而被捕,並向入境處查詢有關資料。但直至他出獄後,入境處才完成有關跟進調查,原來利用原告報失護照的男子在試圖離港時已當場被捕,且早已認罪判監。但入境處沒有及時發現此點,在原告受審時仍將出境者當作原告本人,結果令原告無辜被判罪成。

    原告表示根據《入境條例》,入境處有責任保存準確的出入境紀錄。原告指他之所以被定罪,便是由於有關紀錄不準確,當局在發現有人利用他的護照時,不但沒有即時更正,甚至到他受審時,仍沒有向律政司披露事件,引致他無辜入獄。

    案件編號: HCA 15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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