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店領牌1064份申請
【本報訊】為打擊洗黑錢活動,港府推出加強規管兌換店匯款商制度,經營者更由過去向警方登記改為向海關申請牌照,現有經營者需在上月三十日或以前提出申請,截至該日海關接獲一千零六十四份申請。海關已新成立金錢服務監理科處理,今後若無牌經營兌換店即屬違法,可判罰款十萬元及判監六個月。據悉,有金飾店因有兌換外幣服務,故主動向海關申請牌照。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四月一日起生效,以往兌換店須向警方登記,但新例下所有兌換店須重新向海關申請牌照,至上月三十日為止的過渡期間,已提出申請牌照者,除非申請被拒,否則申請期內仍可繼續經營。新經營者亦可向海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