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經常接觸兒童」難判斷
【本報訊】不少學校為免除保險、強積金供款等問題,一般會將技術支援、輔導等服務外判予服務機構負責。隨着實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有學校坦言為免冒險,招標外判機構時會在標書自行加設附帶條款,包括要求外判機構為所有準僱員進行查核,同時授權校長查詢查核結果。
資助小學校長會副主席張勇邦指,不少學校會將飯盒供應、技術支援、興趣班、輔導服務、保安等工作外判,因外判服務機構會負責有關員工的責任保險、勞工保險、強積金供款等問題,即使員工突然中途離職,亦可調派其他員工替代,免卻麻煩。
不過,由於每間外判服務機構做法不一,故亦存有不少「灰色地帶」,令學校難以衡量有關員工是否經常或定期與兒童接觸,「好似飯商送飯,有啲未必經常同學生接觸」,但為保障學童,不少學校在外判機構招標時,自行在標書加設附帶條款。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現行《普通法》已列明,如學校僱員在工作環境性侵犯兒童,學校須付民事責任。即使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亦只提供多一個渠道去查核準僱員背景,學校毋須負額外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