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外判合約四宗罪逼離職

  • 【本報訊】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與工人簽訂的標準合約由政府制訂,涉及逾十萬外判工人的權益,工聯會昨日力數標準合約四宗罪,包括所列分區範圍過大,令僱主可將工人由荃灣「同區」調職至天水圍,變相逼員工自動離職;容許僱主自行決定不向員工發出惡劣天氣工作津貼;合約更有漏洞可令工友被斷年資、失去遣散費賠償等。工會批評,政府將服務外判的同時,更將責任外判,要求當局盡快檢討標準合約內容。

    上水將軍澳屬「同區」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葉偉明表示,標準合約於○五年制訂,適用於政府所有部門及公營機構的保安、清潔等外判服務,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一般為期兩年,完結後工人如選擇原區留任,便需與新承辦商簽新合約,年資將被中斷,長遠失去年假累積及長期服務金等福利。而新舊承辦商往往於臨近服務期屆滿時,才通知工人有關交接安排,當工人此時才決定與新承辦商簽約,往往反被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

    工友如選擇跟隨舊公司離場,僱主可按標準合約劃分的六大區將工人作同區調職,但分區範圍之大,「上水同將軍澳、天水圍同荃灣都係同一區」,工人往往因被調往「同區」偏遠地區工作而被迫離職,失去遣散費賠償。

    任職政府外判保安員的陳小姐居於葵涌,五年來於同區的房署屋邨任職,但合約約滿後,舊外判商將她調至天水圍,但月薪只得六、七千元,每日來回交通費便需數十元,加重其經濟負擔,終被迫自願離職,不獲遣散費補償。政府發言人表示,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十七日討論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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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