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組織守法更甚個人

中央政法系統的層峰周永康在薄熙來事件中,因有特殊關連而備受關注,他本人最近亦多所表態。例如前日在上海合作組織的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說:「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義正詞嚴,擲地有聲。此句話所指的個人部分,不外是俗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韓非所稱「法不阿貴」的簡單道理,但所指的組織則有大學問,尤其是涉及黨國之組織。

不能否認,黨國組織亦無超越法律的特權,因其須向社會及人民負責。黨國違法有透過個別官員的行為,也有透過單位的集體行為。違法若只屬一般貪腐受賄,問題尚單純,倒是其他性質者,如一再被揭露出常見的司法濫權、刑求動粗、城管暴行、違規拆遷,甚至干犯公民依憲法應受保障的政治性權利等,受害者有何公正的申訴渠道?對違規人員又有何嚴格的懲處機制?國家機關怎辯護其正當性、合法性?所謂「魔鬼在細節」,這些表面無關緊要的小事,實質卻反映整個法治水平之高下的大事。

溫家寶到訪瑞典,並公開表明中國政府不是不尊重人權,很值得肯定。但為政不在多言,內地法治水平亟待提升的觀念,首先必須普及到全體黨國官員,變化意識,「依法治國」才會有望不只成為口號而已。

盧卡爾 美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