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電搵死者轉移警方視線

【本報訊】控方在庭上披露被告為免警方對他起疑,在案發後故布疑團,一連三日先後五次用自己手機致電或發短訊予死者,以轉移警方視線。另外,被告事發後駕駛的士到鴨脷洲,因看到現場有人拍戲和釣魚,結果苦等三個半小時,待所有人離開後才把死者拋落海。

被告承認第一次致電是案發當晚八時許,死者當時已經失去知覺,其目的是不想令警方對他起疑。被告續指,當晚在龍蝦灣看到死者「臉好黑,但她無流血、無流口水、舌頭也沒有凸出來」,呆了一會才將她抬到車尾箱,又把她的牛仔褲、內褲和鞋丟在現場。後來想起鴨脷洲有一處釣魚的地方,決定在該處將死者拋落海。當晚十一時駛到該處時,發現有人在拍戲和釣魚,呆等至翌日凌晨二時半待所有人離開後,才拋死者落海。他看到死者的臉「已完全黑」,臉向天半浮半沉並漂流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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