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犯錯傳道人脫非禮

【本報訊】傳道人被指乘搭港鐵時無穿內褲,隔着運動褲以勃起陽具摩擦女乘客大腿,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監三星期。他早前在高院上訴昨獲判得直。法官裁判時指,原審裁判官李國威錯誤理解傳道人的警誡口供,誤將他形容女事主的說話,理解成他承認對女事主有所動作。此外,裁判官亦沒有處理好女事主與其他控方證人證供分歧之處,故認為定罪不穩妥需予撤銷。

上訴人吳漢超(四十七歲)案發時是柴灣平安福音堂傳道人,原被控在去年九月十三日早上於一列由北角駛往炮台山的港鐵車廂內,非禮年約二十餘歲的女事主。高院法官指上訴人最初被捕時,曾表示:「我無非禮佢。」之後他再錄口供,警員問他「佢」是指誰人,上訴人回答:「話我喺港鐵車廂入面用我下體觸到佢嗰個女人。」惟原審裁判官卻將此供詞誤解成上訴人承認有用下體觸碰事主,法官指這是事實上的嚴重錯誤。

此外,事主在警署錄口供時,先後說過上訴人是用腹部磨她手肘及用下體磨她腰臀之間,這與她庭上說法不符。事主曾在庭上辯稱,警員當時寫錯口供,稱她可在法庭更正。案件編號: HCMA 272/11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

由於原審裁判官犯錯,吳漢超獲判上訴得直脫罪。(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