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不應說補貼
最低工資只定了個最低時薪,政府便以為萬事大吉,到實行起來,方知細節全無,甚麼休息日、飯鐘錢勞資雙方自己傾掂,不就是告訴僱主,有能力也不一定要承擔!
立法時不重細節,推行時無所適從,反映政府處事兒戲的,還有「補貼」外判商。當初要定最低工資,原意是避免基層工人被剝削,法例訂立,便是叫這類專事剝削的外判商把錢還給工人;但如今政府願意補貼,不就等於承認過往剝削工人的其實是政府!也就難怪外判商夠膽發惡,不獨聲明停止提供服務,更揚言照出舊薪,不怕捱告;甚且形容他們只是合約代理人,暗指過往是代政府剝削而已。
法律規定要加人工,民間小企的成本可即時轉嫁消費者;屋苑管理,背後多有大財團支持,短期成本增加,仍有能力過渡,將來再慢慢跟住戶計數。這政府外判商便尷尬了,有合約規範,成本也無處轉嫁,如果過往不專事剝削,未必有能力完成合約;就算捱到約滿,也保不準下次能中標,或中標後能收回成本。
情理上,政府幫忙無可厚非,但法律上不能不講契約精神。外判商始終是私企,政府的確不能隨便拿錢出來,說句補貼便算了,別的民企為甚麼就沒有?外判商本於法律上已形勢不妙,又怎可聲大夾惡,揚言公然違法?既然雙方都認為原來的契約不適用,法例對外判商影響多少,政府早已心中有數,為甚麼不能坐下來跟外判商協議,解除舊約,另訂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