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律師會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六年前失蹤的前律師鍾志榮追討一百三十萬元,該筆款項是涉及律師會當時接管鍾志榮律師行的費用。
入稟狀指被告鍾志榮於事發期間於中環獨資經營鍾志榮律師行,他約於○五年三月八日失蹤及放棄做執業律師,原告香港律師會的理事會之後委任了一名律師接管被告的律師行,截至去年十月,接管費用已累積至約一百三十萬元。
原告在本月八日發信被告,要被告在本月十五日繳付有關費用,但至今仍未收回款項,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4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