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署無理收費經過

年 份 事 件

1993年 申請人孫老伯移民加拿大,只間歇回港。

2007年4月 孫最後一次離港返加,後因健康問題而不便舟車勞頓。

2008年4月 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取得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可向孫追討4.9萬元維修攤分費用。

2008年12月 法團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向孫追債約8.5萬元。

2009年8月 法院應法團申請頒令孫破產。

2009年10月 孫透過女兒始知自己被追債及破產。

2009年12月中 孫申請廢止破產令。

2009年12月底 破管署要孫支付230多萬元處理破產事宜收費。

2010年2月 法院廢止孫的破產令。

2010年7月 法院下令減免孫150萬元收費。

2010年12月 破管署與孫各自上訴。

2011年1月5日 上訴庭下令將收費大幅調低至僅須付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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