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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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女警無理由撤控

【本報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姪女除掌摑警員,返回警署後更襲擊女警,惟有關控罪最終獲撤銷起訴,律政司解釋,是辯方律師向控方提出建議,如被告承認部分控罪,餘下控罪可獲不提證供起訴;不過,有警察協會認為,被告明顯是一犯再犯,且證據確鑿,根本不應撤控。警方數字顯示,去年共有三百二十四人涉襲警被定罪,超過一半被判即時監禁。

就包致金致女襲擊女警一罪最終獲撤控,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控方考慮過案中所有證供後,認為如被告承認首三項控罪,而該三項控罪可準確反映被告人刑責,控方可就第四項控罪不提證供。據悉,律政司當初認為首項襲警控罪,即掌摑警員鄧文偉案情較嚴重,才選擇對襲擊女警控罪不提證供。

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鄧甘滿昨承認,律政司曾就撤銷襲擊女警的控罪諮詢警方的意見,警方亦認為三項控罪,即襲警、不小心駕駛及拒絕提供呼氣測試樣本,已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一般而言,撤銷部分控罪來換取被告認罪,亦是慣常的做法。不過,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指,案中另一項襲警罪是女被告被捕後再犯,有明知故犯之嫌,不但案情嚴重,情節明顯與另一襲警罪不同,加上證據確鑿,無理由撤控,不認同律政司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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