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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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服務簽約倡設七天冷靜期

【本報訊】針對電訊業屢被消費者投訴合約誤導以及條文不公平,電訊管理局發出有關通訊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當中包括客戶簽約後有七天冷靜期,可終止合約;電訊商不得單方面自動續約;以及交還解碼器等設備的安排必須合理等多項重要條文。守則涵蓋流動及固網電話、寬頻上網、收費電視等,但只屬自願性質,多間電訊商持觀望態度,拒作實質承諾。

電訊管理局昨稱,本港電訊市場競爭激烈,消費者投訴也不少,當中大部分涉及合約糾紛,去年當局收到約四千宗有關投訴,故於諮詢業界和消委會後制訂新守則,以訂立公正、公平及合理的服務合約,守則即時生效。

當局指出,守則屬自願性質,但業界反應正面,該局會鼓勵電訊商在網站公布會遵從守則,並每半年或每年報告其遵從的情況。如當局發現該些報告不正確或有誤導,當局考慮調查有關個案。當局又會密切留意守則成效,如有關合約爭議的投訴數目仍無改善,當局考慮採取更嚴厲的措施。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說,近年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數字有輕微下降,但仍然居投訴類別榜首,該會歡迎當局推出守則,希望電訊商實踐,而當局亦要緊密監察電訊商有否依循。她表示:「若發現電訊商違規,便要處罰,最極端的情況可以拒絕發牌!」

自願性質 電訊商抱觀望態度

劉燕卿指出,消委會提出很多建議,當局也有採納,例如冷靜期及不可自動續約等條文。

代表資訊科技界的立法會議員譚偉豪說:「發守則是好事,但因守則只是自願性質,能否有效落實很視乎當局如何出招令電訊商跟循,做隻有牙老虎。」

然而多間電訊商都持觀望態度,電訊盈科說會詳細了解守則內容後才作回應。數碼通表示,有待研究守則內容。香港寬頻表示重視消費者權益,詳細研究守則內容再作回應。

通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要點

‧客戶可於七天冷靜期內取消合約而毋須支付罰款。

‧如因合約條款更改而引致服務質素或價格重大改變,客戶可終止合約。

‧終止合約的安排必須容易和方便執行。

‧不得自動續約,除非得到客戶事先同意。

‧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須提供合約印刷本。

‧遷址安排最多只能徵收相關費用。

‧交還客戶設備的安排必須合理。

消委會收到電訊服務投訴數字

年份 投訴數字

2007 10,382

2008 9,759

2009 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