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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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商告警方律政司索償

警方被指濫權扣押一塑料公司貨品,涉案苦主多番交涉不果,斥警方武斷行事,甚至「唱衰」他買賊贓,其後卻發現部分指控不成立,須發還部分貨品。苦主鄭百恆指,事件令他損失不少生意額,商譽亦受損,故入稟控告警方及律政司非法侵佔貨物,索償最少三百萬元。他亦向監警會投訴警方濫權非法扣貨及誹謗,警方則否認非法扣貨。警方發言人指,葵青警區調查此案後,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拘捕一名男子,並已落案控告他三十一項訛騙及逃避法律責任罪名,案件稍後在地區法院再次提訊。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便作出進一步評論。

涉案人是浚生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鄭百恆,該公司九八年成立,每年營業額逾億元,他表示今次事件發生於去年十月,他替另一間公司購入大批的塑料貨品,並寄存在不同貨倉內,十月九日,他突接獲貨櫃場通知,警方指其中八櫃貨是「老鼠貨」要扣查,他要求警方出示搜查令,但警方卻指自己有權而堅持扣貨,他遂立即帶同貨單到葵涌警署交涉,但警方未有理會。

翌日,警方再在無搜查令下,分兩次扣留其九批貨,他雖出示購貨單要求警方交還貨物,但警方也無理會。期間他雖聲明其中三櫃貨要趕交予客戶,要求提貨,警方本已答允,但當他到貨櫃場提貨時,警方卻未有放行。

他透過律師多番向警方追回貨品下,至十月十七日,警方終回信透露八日及九日分別有四間塑料供應商報警,指交貨予一間買家,但涉嫌有人開出空頭支票及提交假文件,據知涉案的買家X,就是供貨予浚生的公司。

同日警方一名高級督察致電鄭,聲稱其中三名報警的塑料供應商同意,若浚生肯與他們平分貨品,警方可即時交還被扣貨物,但鄭指警方的做法是濫權而反對。但同日,警方通知可放行三櫃貨,因為其中一供應商指自己已從買家取得貨款。其後警方又指,另一名供應商,亦確認自己沒有貨權,警方遂放行另外八櫃貨。

未到期支票當空頭

就警方早前聲稱有供應商指因買家X涉嫌開空頭支票,但查明原來有供應商收取的支票,根本是未到期兌現,警方卻因此指鄭的貨品是賊贓。至今因其中一供應商仍堅稱自己擁有仍被扣押的六櫃貨貨權,已提出貨權訴訟,並向一名高級督察發出傳票,替官司立誓章。該高級督察在誓章中稱,買家的支票不能兌現,鄭卻指並非事實,屬虛假陳述。

鄭先生指事件反映警方在無足夠證據下,「隨意喜歡點做就點做」,無查證下就扣押巿民的貨品,沒有搜查令下更涉嫌非法侵佔巿民的財物,行動沒有法理基礎。他已入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索償最少三百萬元。

「浚生」塑料事件時序

08/10/09 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向鄭百桓稱要扣押「浚生」存放在葵涌一個貨櫃場的八個貨櫃塑膠原料。

08/10/10 警方再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扣押「浚生」同一貨場九櫃貨;鄭將買貨文件呈交警方,要求「放貨」,但警方不理。由於已安排送貨予客戶,「浚生」被迫違約而蒙受損失,鄭尋求律師協助。

08/10/16 鄭經律師發信予葵涌及灣仔警署,要求警方「放貨」。

08/10/17 警方回信指不會交還被扣押貨物,因早前接獲四間塑料供應商舉報,而被扣貨物為刑事案件證物。同日一名姓吳高級督察致電鄭妻,指「浚生」若同意將有關塑料與其中三間報案公司均分,可即時交還貨物,「浚生」拒絕;警方後來交還三個貨櫃,但無解釋原因。

08/10/21 鄭經律師再去信警方,指警方無理扣押其餘十四個貨櫃;警方未有理會。

08/10/31 鄭妻按警方要求錄一份詳細供詞。

08/11/03 鄭經律師再去信警方,要求三天內交還所有貨櫃,否則向法院求助。

08/11/06 葵涌警署回信稱獲法例賦權扣貨;然而鄭的律師指條文不代表警方可隨便進入私人地方扣押貨物。

08/11/11 「浚生」向警方發出傳令狀,控告警方非法侵佔財物。

08/12/30 警方再交還八個貨櫃,但指餘下六個貨櫃涉及「浚生」與另一間公司的貨權爭議,貨權需由法院裁決;姓吳高級督察在向法庭提交的誓章稱,用作繳付上述十四個被扣貨櫃貨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09/01 鄭聲稱警方向其客戶宣稱「浚生」所賣貨物是賊贓,令公司生意轉差,至三月時幾近停止運作。

09/03/13/及23 鄭的律師去信律政司,要求警方披露聲稱不能兌現支票等資料。

09/03/25 律政司回信,卻無正面回答問題,只稱有某公司沒有收到貨款。

09/03/26 鄭的律師再去信律政司要求警方給予正面及清楚答案,律政司沒有回應。

09/07 案件仍未能排期上庭,「浚生」的六櫃貨仍被扣押。鄭直接去信監警會投訴,並向警方及律政司索償最少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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