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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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血菜湯侍主印傭甩難

印傭聲稱為改善主僕關係,疑私自炮製恐怖「經血菜湯」供僱主享用,被僱主及時揭發報警,案件擾攘逾三個月後,昨出現戲劇性發展,原來即使控方證實涉案菜湯內摻雜的物質是經血,卻無醫學證據證明經血屬控罪所指的「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而只是「好核突」,因此最終要無奈撤銷印傭控罪,變相向公眾指出:經血侍主無罪。

本案結果即時引起公眾議論紛紛,懷疑控方是否告錯罪,抑或香港法例根本對這類行為「無符」。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即使經血不符控罪定義,但對於一些性質輕微,或接近犯罪而引起他人不安的案件,警方可用簽保守行為令,通過法官勒令涉案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准再犯,否則可判罰,以收阻嚇作用。

二十六歲印尼籍女被告Indra Ningsih,原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使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控罪指她於今年四月十四日,在莫姓女僱主的將軍澳維景灣畔住所內,意圖損害而向莫施用經血,目的是要使莫精神受創或惱怒。

被告自今年四月中首次被解往觀塘法院應訊後,一直被還押監房看管,早前始獲保釋;她昨日到庭前已獲通知會獲撤控,故期間表現輕鬆,當裁判官在庭上正式宣布撤銷其控罪後,她微笑點頭表示明白,之後與友人匆匆掩臉離庭。

收押三月 四度提訊

案件在三個月來經過多次提訊,期間控方先後將證物送往化驗及諮詢法律意見,被告亦從無就控罪進行答辯,至昨天案件第四度提訊時,控方正式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控罪,但庭上並無透露任何原因。

控方其後在庭外透露撤控原因,指即使是醫生也不能證明涉案經血屬控罪所指的「毒藥、有害或殘害性物品」,律政司經考慮後認為未有足夠證據以此罪名起訴被告,遂撤銷控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意圖損害而使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的最高罰則為入獄三個月,但控罪並無解釋哪些物質屬「毒藥、殘害性或有害」。

外傭僱主義工隊成員陳錦花直言,對於案中印傭獲撤銷控罪感到「好離譜」,並認為案件結果對僱主而言屬大災難。她認為既然涉案印傭已認曾用經血煲湯,就算未有構成直接的身體傷害,亦應入罪,建議政府修訂有關法例。香港家庭傭工主協會主席羅軍典亦表示,涉案印傭行為惡劣,控方應引用合適的罪名,將被告繩之於法。

案件編號:KTCC 21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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