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權者,竟然可以不避忌地當着鏡頭前,叫警察等人員,用水炮、木棍、盾牌,暴力打學生及市民,之後仲譴責學生用暴力及犯法!

想也沒想過,實在令許多人大跌眼鏡!於是我翻一翻手上1969年台方國民大會秘書處所出,相對地原裝的《中華民國憲法》,當中有幾項要聚焦一下,分享給大家。

第八條是這樣寫的:「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首先,當立法院未能正常運作了,警察機關未依法定程序,竟然逮捕學生民眾?行政院長用了甚麼程序?還是有濫權?就算當權的認為侵入行政院的人要拉,那麼關外面靜坐的人乜事呢?仲要用武力?

另外,憲法的第十四條是:「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十六條是:「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是不是有當權者違憲?而第十七條則是:「人民有選擇、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令人民質疑時,為何不複決呢?甚至依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權罷免總統!再看看歷史,當年革命分子多次用槍刀炸彈暗殺清代官員,最終成立了中華民國,家吓當權者竟然話學生及市民用暴力!腐化的權力真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