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冀獲監管機構「開綠燈」,以「合夥人」制在港上市再添難度。據了解,港交所(00388)於○七年,曾以公平及平等原則,否決一家新股申請人在董事提名權有特權的要求,雖然現時情況不能與○七年直接相比,但有「先例」在前,港交所在「說服」公眾其認同阿里巴巴的方案更需有足夠理據。

內險電子商務發展

根據港交所的上市決策,○七年八月期間,一家公司申請在主板上市,其一名投資者於上市前持有公司5%股份。上市前公司與該投資者有協議,訂明投資者有權提名一位人士作為董事,公司的董事會及相關董事委員會必須推薦該獲提名人士,以及須採取內地法律規定的所有公司行動,以使該獲提名人士可獲選進董事會。

可設行業及市值限制

港交所認為,基於《上市規則》 規定「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該投資者所獲得的權利並非公司其他股東所普遍獲享,最後裁定,公司與該投資者間投資協議內訂明的董事提名權,必須在公司上市後終止。

鑑於批准「合夥人」制存有不明朗因素,有熟悉處理新股運作人士就建議,可就「合夥人」制施加若干限制,例如設下行業及市值限制兩大「關卡」,只容許科網公司及市值達到某個水平的公司,才可容許「合夥人」提名過半數董事,以達到市場公平性和公司發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