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3年書籍已有記載,1561年文獻顯示被明朝納入海防。
‧清朝將釣魚島列嶼列入台灣行政管轄權。
‧甲午戰爭後,日本逼清政府簽訂不平等《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及附屬島嶼。
‧日本大量官方文件證明釣魚島歸屬中國。
‧二戰後《開羅宣言》等文件規定,日本須歸還侵佔中國的全數領土,釣魚島作為台灣附屬島嶼也一併歸還中國。
‧日本自1885年起多次實地調查,認定釣魚島沒受到清朝統治。
‧日本內閣於1895年1月將釣魚島納入日本領土。
‧1895年5月《馬關條約》割讓的台灣和澎湖群島,不包括釣魚島列嶼。
‧釣魚島列嶼屬於美國行政託管的琉球諸島和大東諸島一部分,已於1972年交還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