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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記者賄警囚10月

 27/05/2003

【本報訊】壹傳媒旗下報刊記者曾有以賄賂手段買料的前科,一九九九年廉政公署揭發《蘋果日報》記者劉江群向兩名警察通訊員行賄買料,結果三人罪成,分別被判入獄七至十個月。


兩警察通訊員齊入獄

劉江群七九年加入警隊做警察通訊員,因而認識同僚楊啟興及曾炳霖,劉於八九年辭職轉當記者,九五年入職《蘋果日報》,到九七年再與楊及曾重遇,為博出位博取上司賞識,故開始利誘兩人賣料的非法勾當。
直至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劉江群與楊啟興兩人在灣仔一餐廳交易時,廉署人員採取拘捕行動,當場檢獲八千元現金及數份罪案報告,最後正式落案檢控劉江群、警察高級通訊員楊啟興及通訊員曾炳霖,至○○年五月三十日,劉在庭上突然認罪,承認過去兩年用了超過三十萬元透過楊及曾收買警方保密資料,結果三人被判罪成,其中劉江群更被判入獄十個月。
當日負責搜集證據起訴三人罪成入獄的廉署總調查主任余振昌,及後獲廉政專員黎年頒授嘉許狀。而被判入獄的曾炳霖則於○○年七月入稟法院申請破產,曾炳霖被廉署拘捕時曾經透露是因受錢債拖累,欠下二十萬元卡數,才鋌而走險賣料給《蘋果日報》,他被判監九個月,須交還三萬元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