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關鍵旅遊結業,有旅客投訴於該旅行社宣布結業前被通知取消行程,亦未能取得正式的付款印花收據,恐未能獲旅遊業賠償基金的賠償,已報警備案。旅遊事務署發昨回應指,如旅客因關鍵結業而損失外遊費,即使其旅行團預定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也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發言人指,《旅行代理商條例》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並無規定旅行團出發時間不能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根據《規則》第3(1)條,蒙受損失的外遊旅客可申請特惠賠償,而《規則》第3A條則規定申請人須具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正本。

如旅客所持單據顯示,旅行團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會要求申請人提出額外佐證,證明旅客無獲得旅遊服務。因旅客接受旅遊服務後仍可持有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基金委員會秘書處有責任保障機制免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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