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麗新發展有限公司一名男物業發展主任,涉嫌向租客收賄和索賄,以將一個住宅單位租給對方,並縱容對方分租單位,被廉政公署控以收賄和索賄兩罪。另外,廉署發現另有一名公司董事在租用一間店舖時,亦涉嫌賄賂該名麗新男主任,涉案董事因而亦被控賄賂罪。兩人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均否認控罪,法庭將案押後至五月十八日預審,期間兩人各准以一萬五千元繼續保釋。

兩名被告依次是梁桂祺(五十七歲)及黃健國(四十四歲)。梁案發時是麗新發展物業主任,處理麗新聯營公司的店舖和住宅之租賃業務。

公司董事捲案

黃則是利興環保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從事廢金屬回收。

梁被控收賄和索賄罪,控罪指他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無合理辯解下收取陳嬌一萬元,以將深水埗基隆街銀基樓一個住宅物業租給陳。梁另被控同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無合法權限而向陳嬌索取四萬元,作為縱容陳將上述物業分租的報酬。黃被控一項賄賂罪,指他於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梁提供一萬五千元,作為梁將基隆街一個店舖租給他的報酬。

案件編號:KCCC 1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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