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警隊二十九年的男警長認識一名賭檔女檔主後,疑對其非法麻雀賭檔視而不見,更涉嫌向她「通風報信」,把同袍將進行反賭博行動的機密消息「通水」,令對方免被「冚檔」。警長事後涉收取一千元現金、餅券及花旗參等收益,更明目張膽在當值時,前往檔主的住所收賄,遭早已監視他們的廉署人員當場拘捕。警長和女檔主因此被控,案件昨於區院開審。

原任職警長的被告賴永傑案發後已停職。

歐培蘭承認串謀營辦賭場罪,但否認提供利益。

於八七年加入警隊的男被告賴永傑(四十七歲),現已停職,他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以及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交替罪。領取綜援的女被告歐培蘭(四十八歲),則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及一項串謀營辦賭場罪。歐承認串謀營辦賭場罪,但其餘控罪,兩名被告都否認。

控方案情指,賴於一一年十月至一二年八月駐守葵青特別職務隊,期間在一次反賭博行動中他曾向歐問話。歐之後向協助營辦賭場的男子司徒譽華透露,她結識一名駐葵涌警署的「差人掃賭阿頭」,將保護其賭檔,並會在警方執法前通知她。

當值時擅離職守

賴之後調往葵涌分區的巡邏隊,於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特別職務隊向巡邏隊借調人手,準備翌日在該區進行的反賭行動。巡邏隊同意借調,並於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在警署內張貼相關的更表。賴知悉該掃賭行動後,馬上致電歐,歐繼而致電司徒,指示他在六月二十五日不要開麻雀檔。司徒則把上述對話通知廉署。

同年七月,歐於荃灣一間茶餐廳把一千元給予賴;兩個月後,賴於當值期時擅離職守,到歐的葵涌青山道住所收取兩張各值四十八元的餅券及一包值數百元的花旗參。一直進行監視的廉署人員在賴離開時將他拘捕,賴則表示:「係我朋友叫我上嚟攞!」歐在被捕後,則聲稱借了一千元予賴,對方未有還錢。時任巡邏隊督察伍俊豪供稱,賴於被捕當天,獲安排到大連排道工作,他被捕時則在光輝圍,是擅離巡邏的區份。

歐承認串謀營辦賭場罪的案情則指,男子林耀明於一三年二月在葵涌和宜合道誼發大廈一舖位開麻雀檔,找歐協助,以償還歐的男友欠林之債項。賭檔在三至九月期間,向每局贏家抽佣,每天收入介乎三百至一千元,林早前已認罪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小時。至於司徒譽華將在本案中擔任特赦證人。案件編號:DCCC 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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