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長疏忽照顧兒童,隨時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以被判監十年。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人對兒童都有看守責任,「包括去廁所都要睇住」,如果一時疏忽照顧以致發生意外,即有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

去年有女童「捐」氣窗墮斃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二十七條,任何對於兒童有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忽略該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

陸補充,法庭在判案時,會考慮涉案者的抗辯理由,例如是否身體不適導致疏忽照顧兒童等。法官根據各種求情理由,以及被告是否認罪或有案底而決定判罰輕重,如果案件牽涉人命,監禁刑罰應屬無可避免。

本港曾發生多宗兒童墮樓慘劇。去年六月,一名五十二歲雙程證外婆,獨自在深水埗住所照顧兩名年幼外孫,同時又做家務。當她忙於在屋外晾衫時,三歲孫女疑攀上床,「捐」出氣窗空隙,由八樓墮下身亡,外婆涉疏忽照顧兒童被捕。

一四年九月,一名兩歲半尼泊爾籍女童在油麻地住所午睡,她突然醒來,印度籍女傭剛巧外出,她疑爬上窗旁梳化,從窗口飛墮街上重創,送院搶救後不治,印傭被警方拘捕,被判監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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