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成三十九人死亡的一二年十.一南丫海難,意外前負責替涉事「南丫IV」號驗船的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被控在一三年的南丫海難事故研訊中作假證供,他指稱驗船時見船上有小童救生衣。案件審訊後,法官昨於區院裁定他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成,將他收押至本月二十五日待取報告始判刑,他須在獄中度過農曆年。辯方求情時指,有海事處高層口頭指示下屬漠視新例,質疑此舉不但不合法,更把身為下屬的被告置於進退維谷的困境,遇事後因而受罪。

黃鑑清昨被法庭裁定他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成。(資料圖片)

已於前年退休的被告黃鑑清(六十一歲),辯方求情指他服務政府三十載,現靠一萬九千元長俸過活,因受此案纏繞而倍感壓力,更患上適應障礙,需接受治療。辯方又指,事件由於海事處高層作出的指示,漠視○八年生效新例需檢驗船隻有否配備小童救生衣的規定,口頭指示下屬無視新例,這個不合法及錯誤的政策,不但使被告進退兩難,且有關政策只是口耳相傳,沒有書面紀錄,出事後卻只有被告及另一人遭到檢控。

「道具船」臆測牽強

辯方續指,事件並沒有對研訊的結果造成影響,被告被定罪或會失去長俸,其動機可能只是企圖掩飾沒有正當執行職責,請求法庭輕判緩刑。

法官裁決時,接納港燈及船廠職員等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信,相反被告證供在不同時候有不同版本及誇大,且把船廠職員拖下水亦只為解釋其說詞。若港燈想添置小童救生衣亦只須花九百六十元,成本輕微,認為被告提及「道具船」的臆測是牽強,故裁定被告是明知而故意地作出具關鍵性的假證供罪成。法官亦批評港燈在安排船員人手上,明顯不足。

被告自辯時曾提及,聽過有關不執行新例的傳聞,並指若船隻以前沒有跟從新例作檢驗,他亦會沿襲上手,不依新例作檢驗。故他檢驗南丫IV號時,亦跟從上手以「*」號代表船隻已符合小童救生衣的規定,當時控方曾質疑被告是以此掩飾船上沒有小童救生衣。案件編號:DCCC 3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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