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的家族爭產案,有關遺產總值估計至少逾三百億元,霍家一眾成員原本已簽署「大和解」協議,惟事後長房三子霍震宇偕姐姐霍麗萍和霍麗娜,要求重啟爭產案,早前獲上訴庭批准他們可於限期內重新興訟。繼兩周前霍震宇已率先入稟後,霍麗萍和霍麗娜昨亦趕及於限期前分別入稟高院,她們同樣要求家族公司行使權利,回購價值逾九十億港元的南沙發展計劃之權益,以及要求法庭頒令霍震寰及霍震霆促使「霍英東基金」,將上述南沙權益轉到由長房成員新成立的公司名下,並要震寰等人就失實聲明作出賠償。

原告霍麗萍的入稟狀中,民事控告包括霍震霆、霍震寰、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有榮有限公司等七名被告;另一案的原告霍麗娜,則民事控告長房成員及相關公司外,亦包括二房、三房成員及其他家族公司等共三十一名被告。

兩張入稟狀內容大致相同,指原本由家族公司有榮有限公司持有的南沙權益,雖然在九七年已售予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但賣股合約定有回購條款,有榮可在十年內購回股份。兩原告指因受震霆及震寰的誤導,不知有回購條款,現要求法庭聲明南沙權益的回購條款仍有效,要求震霆及震寰等履行責任回購股權,並轉到由長房成員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另外要求震寰等人賠償。

案件編號:HCA 274,2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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