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警區男警員去年因超速被扣滿分遭停牌後,涉嫌在停牌期間,於凌晨時分駕駛其私家車回警署,再於下午駛走該車,遭前女友舉報而揭發事件,男警事後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等共兩罪,現已被停職的男警員不認罪,昨於觀塘法院受審。辯方則表示駕車者並不是被告,並指車上或有其他人;惟負責調查的警長則反駁,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看不見其他人上車,「(有人)夜晚匿喺架車入面,閂晒窗?我唔信囉!」

被告潘國傑

二十五歲被告潘國傑,被控在今年一月七日於九龍大坑西街石硤尾警察報案中心的行車通道內,於停牌期間及沒有第三保下駕駛其私家車。被告案發時是該中心的機動部隊警員,六月被捕後停職。被告原被控二十二項同類控罪,據悉,因其女友不願出庭作供,故撤銷大部分控罪。

根據控辯同意的案情指,被告去年十一月被停牌,期限直至本年五月。被告曾申請報案中心的泊車位,並獲發一個入閘感應器,該感應器記錄了他的車牌資料,惟被告於本年一月二十九日申報遺失該感應器。

隸屬新界交通調查組的警長鄭春園供稱,今年一月底收到有關投訴故調查,他其後查看石硤尾報案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看見一月七日凌晨十二時有人駕車進入警署,泊車後從行人閘口離開。至下午二時許,一名身形衣着與前述駕駛者相同的人返回警署,並駕駛該車離去,之後再步行回警署。

鄭續指,車輛感應器及職員均須「拍卡」才可出入報案中心閘口,據閘口電腦記錄顯示,駛入車輛屬被告所登記,相關時段的職員出入紀錄,亦顯示由被告的委任證號碼拍卡。

表證成立候判

惟鄭在辯方盤問下承認,片段中看不到駕駛者樣貌,亦看不見車牌號碼,況且被告的上司及隊員亦未能認出片段中的男子,警方僅靠環境證供舉證,但強調警員的委任證是不能交予任何人。辯方又指,會否有其他人一早已坐在車上,閉路電視卻未能拍到,鄭回應「夜晚匿喺架車入面,閂晒窗?我唔信囉」。控方傳召證人完畢,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他不自辯,案件押後下月十八日裁決。案件編號:KTCC 3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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