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隸屬西九龍總區交通部的男警員在停牌駕駛期間,涉嫌五個月內多次在警署內駕駛電單車和私家車而遭同袍揭發,他事後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和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等共十七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期間,被告先後承認四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四項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並否認其餘控罪,控方則將部分控罪撤銷。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今天再處理,以待控方準備案情,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張偉倫案發時在西九龍交通部任警員,現已被停職。

官押後今天處理

三十歲被告張偉倫,現遭警隊停職,控罪指他在去年八月十五日至今年一月六日,在停牌期間於紅磡的警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內,分別駕駛一輛電單車和一輛私家車;以及在駕駛上述車輛時,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被告昨日原本只承認兩項停牌期間駕駛和兩項無第三者保險下駕駛罪,並否認其餘控罪,控方即時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三項無第三者保險罪,案件隨即開審。證人出庭講述目睹被告駕駛電單車回警署,稍後,控方又申請將案延至今早,以便準備案情,並表示待被告同意有關案情後,會不提證供起訴他餘下的六罪。

案件編號:KCCC 16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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