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初生男嬰屍沉海中,是死後被棄屍抑或出世後被監生浸死,法證追兇會還真相,而檢驗是否足月極關鍵!疑犯亦會面臨不同刑罰。退休法醫蒙海強指,斷定嬰兒死亡原因前,先要弄清嬰兒是否足月,根據其體形、體內器官發育成熟與否等作出詳細檢驗。若屬早產嬰,體形細小、體重又輕、器官不成熟或有缺陷,生存機會較微,出生時已經死亡的機會較高。

棄屍即屬違法

蒙海強續稱,如果檢驗到嬰兒是足月出世,曾經有過呼吸、心臟曾經跳動、手腳也郁動過,屬於一個健康正常的嬰兒,應該不會自然死亡,相信被沉落海前仍然生還,經過解剖屍體後,嬰兒死因應該可以一目了然。當然,法醫亦會檢驗嬰兒屍身有否傷痕,體內器官是否被傷害過,並抽取臍帶血進行毒理化驗。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八條,任何人意圖隱瞞嬰兒出生的事實,而以任何方式處置其屍體,不論該嬰兒在出生之前、之時或之後死亡,該人均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案件必須要弄清三點,嬰兒是在媽媽肚內死亡、出生後才死亡、抑或在肚內被人弄死。若是自然胎死腹中,媽媽因害怕隨手拋棄,她只屬非法處理屍體。

若嬰兒是在母體內被人弄死,如母親自己動手打肚,或飲藥致腹中骨肉死亡,則觸犯香港法例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殺胎罪;嬰兒出世後被掟落海溺斃,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殺嬰罪;兩者罪行等同誤殺,罪成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若殺害超過十三個月大的嬰兒,即等同謀殺,若罪成必依例被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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