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錶公司女職員與老闆發展婚外情成為「小三」,疑遭老闆娘買兇淋鏹,令身體有百分之三點五被燒傷。警方事後拘捕多人,包括當時年僅十五歲的行兇者在內之七名男子,各人先後認罪或被審訊後被定罪,昨在高等法院判刑。不認罪的三人分別被重判入獄十八至十九年,並以直接聘請少年犯案的被告判刑最重;認罪的四人則分別被判監八年至十年,行兇的少年因認罪、出庭指證其他人及年輕而獲判最輕刑期。此案關鍵人物、被指買兇的老闆娘於案發後一度被捕,但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終未予起訴並將她釋放,至今仍未被捕。

事主譚珮瑩案發當日被淋腐液受傷送院治療。(資料圖片)

與事主發展婚外情的鐘錶公司老闆李志君曾擔任控方證人作供。

事主譚珮瑩早前出庭作供講述事發經過。(資料圖片)

七名被告包括被裁定罪成的霍家寶、楊明明、吳殷樂及認罪的郭紹宇、練俊傑、張亨銘及黃家賢,各人現時年介十八至三十七歲,他們被控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至三月八日期間,在港串謀老闆娘何聘兒及男子何凱健,向女事主譚珮瑩(約三十三歲)淋鏹意圖令女事主燒傷。

官斥僱人淋鏹冷血

主審高院暫委女法官金貝里指,此案緣於老闆娘何聘兒與老闆李志君關係破裂且發現事主為小三後,因妒忌及為報復而向事主淋鏹,並聘請他人進行此骯髒工作及冷血兇殘的襲擊,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犯案,事主終被腐液潑中令她傷重且留疤,需到韓國接受整形,至今已十八個月仍需接受心理輔導。

法官指霍家寶在案中是老闆娘最先接觸的人,且認識事主並把事主行蹤告知同謀,故霍是案中重要角色,明顯違反誠信且毫無悔意;官指霍與事主並無任何感情問題又稱沒有收酬勞,亦沒證據顯示他何以要參與事件,但他確與老闆娘關係密切故判囚十八年。

法官續指,有三合會案底的楊明明則在接觸老闆娘後,作為中間人找其他人犯案並向老闆娘追討酬金,故判監十八年。而吳殷樂明知行兇者當時未成年且只有十五歲,但仍把沒有稀釋的腐液交予他犯案,有加刑因素,故判處監禁十九年。

行兇被告刑期最輕

當年負責行兇、現年十八歲的郭紹宇為案中最年輕被告,法官形容郭只因一個決定而影響一生,但接納郭最初以為只負責睇水,惟最終他的確明知手中拿着腐液仍潑向事主,故需負上刑責,考慮到他年輕、認罪及出庭指證他人,故給予減刑至監禁八年。練俊傑則有協助找其他有三合會背景人士犯案,但因認罪及出庭指證楊,故減刑至監禁八年半。張亨銘及黃家賢則為收取報酬而協助及找其他同謀犯案,由於二人認罪,故給予減刑至監禁十年。案件編號:HCCC 106,120,4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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