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發展商通過多名中間人,向原居民違法購買丁權,並在申請程序中詐騙地政總署,案件甚至連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也牽涉到,被法官重判。法官裁判詞中更兩度指出依賴原居民誠實申請建丁屋的制度行不通。

辯方稱被告人不知道規則而犯案,更有村代表批評是政府多年未有提醒他們才令原居民習非成是,這實在是顛倒是非的說法。正如法官所言,本案是經過精心部署,被告使用地契等假文件和作假聲明,並涉及專業人士參與。案件宣判後,竟有原居民表示如果事情不能解決,將可能引發暴動。這種帶有恐嚇性的言論,無怪乎法庭說誠實制度在新界行不通了。

但是,事件也應該讓香港社會引發討論,丁權是否包括在《基本法》需要保護的合法傳統權益之內,以及是否應該繼續保留這種制度。

丁權其實不是從傳統而有之,只是起源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當時的香港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實施「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建造一座總面積約二千一百平方呎的大宅,毋須向政府繳付地價。由此可見,丁權跟原居民身份有關係,卻不能完全說是傳統權益,因為在七十年代之前根本就沒有這種制度,這個權利的延續純粹是一種政治利益交換。

如今,我們實在看不出居住在新界和居住在九龍及香港島的市民有甚麼分別。現在香港政府逾二千公頃土地儲備中,按照發展局局長透露,政府土地儲備中的五成六要留作「鄉村式發展」,主要指的就是保留土地供原居民申請「丁屋」,這相等於近六成土地儲備留給一成人口。香港人均居住面積僅一百五十平方呎,房價高得驚人,但僅這一條在回歸時被變相延續的殖民政府政策,四十年來就衍生了香港獨有的「土地特權階層」,更有人如本案中向發展商轉賣丁權作為生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