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稱歡迎街頭表演,之前卻有男子在紅磡港鐵站外演奏樂器而遭起訴,罰款一千二百元。不過,該名男子最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高院法官指出,奏玩樂器是文化活動,應受到《基本法》保障,並提到有關街頭表演的申請程序透明度不足。

近年街頭表演愈來愈多,在尖沙咀碼頭對出、旺角行人專用區、中環海旁,由「夾Band」、耍雜技以至大媽跳舞等,各有特色。街頭表演者最常面對的「阻礙」,就是被投訴聲浪太大,或在街上造成滋擾,最後被警方驅趕。當然,偶有牽涉政治因素,如本土派狙擊大媽歌舞團。

街頭表演可以反映一個地方對文化藝術的包容度。在本港,街頭表演者需要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否則可能違反《簡易治罪條例》。但正如法官指出,條例未有列明申請方法、所需時間、費用及考慮因素等,大部分人不知該從何申請。如果當局一味說包容,卻不加以推廣,任由街頭表演者誤墮法網,這又如何稱得上歡迎街頭表演?

街頭表演種類繁多,有關許可證只列明奏玩樂器,其他表演未有涵蓋,可見條例過時落後。在外國街頭表演豐富的地方,往往吸引不少遊客,帶動當區消費。當局該思考如何鼓勵街頭表演,令香港成為真正多姿多采的旅遊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