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根據《僱傭條例》訂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十周的僱員,均可享有十周產假薪酬、因懷孕而缺勤的疾病津貼及禁止僱主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除特殊情況外,僱主在接獲僱員有醫生證明的懷孕通知後,不得解僱有關員工,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十萬元。根據《僱傭條例》對產假的規定,僱員如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四十周,並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的懷孕通知,便可享有十周產假,並可獲發相等於其每月工資五分之四的薪金。

僱員要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日,如有適當醫生證明,均可按病假計算。此外,為免僱員在工作期間不幸流產,禁止僱主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條例》亦訂明僱主不能以懷孕解僱員工,除非有關員工犯嚴重過失或僱員仍在試用期,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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