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曾經自詡「公信第一」的《明報》,在報道一宗高院誹謗訴訟時「擺烏龍」。雖然該案其中一名被告是海外註冊公司,但《明報》竟將該被告誤報為另一間在本港註冊的公司。《明報》事後要刊登更正和澄清啟事,並已從互聯網抽起該則失實報道。遭該則失實報道誤指為被告的亞洲財經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已就事件入稟高院控告《明報》的督印公司誹謗,並且向其索取懲罰性賠償。

原告亞洲財經傳媒集團有限公司(Asia Fortune Media Group Limited);被告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被告於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刊出了一篇失實和對原告構成誹謗的文章,原告因此向被告索取一般性賠償、加重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和訟費。雖然入稟狀沒有交代原告要求的索償金額和其他詳情,但《明報》於今年十月九日已就該則失實報道刊出一則更正及澄清啟事。記者昨在互聯網搜尋該則失實報道時,發覺它已經被抽起。

《明報》在更正和澄清啟事指出,《明報》於今年九月二十七日,刊登了一篇以「英皇集團子公司控博訊新聞網誹謗」為標題的報道,該報道提及該案的第三被告,雖該案第三被告是一間英屬處女島註冊公司,但《明報》誤報該案第三被告是另一間在港註冊的公司,即亞洲財經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因此出啟事更正,並向亞洲財經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致歉。案件編號: HCA 26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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