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天水圍天頌苑管理費爭議案,土地審裁處接納房屋委員會提出的《時效條例》十二年追討期限,裁定房委會毋須賠償業主九九至○一年間的約二千九百萬元管理費,即業主只得約四千三百萬元賠償。原告人業主莫炎熙表示已交判詞給律師研究,如果條件充足會上訴。

莫炎熙早前在土地審裁處成功挑戰房委會,要對方為屋苑因短樁醜聞而丟空十年的兩幢大廈支付約七千二百萬元管理費連利息。惟房委會之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指原審審裁官未有考慮申索時限已過,致計算管理費金額時多計兩年約二千九百萬元。上訴庭今年八月判房委會得直,將案件發還土審處再考慮時限問題。

房委會已支付了該筆約四千三百萬元款項,並以管理費形式交還予小業主,因此各戶自今年八月開始,免管理費一年,至於現時受爭議的二千九百多萬元款項則暫時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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