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朝廷而言,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要抓住最大的人事龍頭,就是行政長官,其次是一大班問責高官。因此,行政長官和問責高官都必須由朝廷挑選和任命,他們是朝廷可以直接「手拿把捏」的。其他方面的人事,例如立法機構、司法機構的人事,朝廷都沒辦法直接任命,都要想辦法間接或繞着彎子掌控。

因此,朝廷要加強對香港的管治權,就首先要抓住它可以直接抓住的行政長官、問責高官,並賦予他們最大的權力。特別是行政長官,要讓他「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這樣朝廷才方便通過行政長官掌控香港,否則,行政長官「受制」於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體系,就會影響朝廷的掌控力度,行政長官就難向朝廷全權負責。

回歸十八年,行政長官日子不好過,整天被反對派、香港民意、社會輿論「圍攻」,動輒得咎,立法會內議員們的質詢或某些肢體動作也讓行政長官頗為狼狽,顏面盡失,貪曾更成為被調查其貪腐之事的行政首長第一人。

香港建制派、愛國愛港陣營也不拿行政長官當回事,對他明槍暗箭、打小報告,掀起「倒特首」暗潮時有發生,以至於朝廷要花很大氣力軟硬兼施要求他們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但是效果不彰,時好時壞,行政長官的民調也總是低處徘徊。

局面如此不堪,朝廷力挺特首有更高的地位和權力又有多大用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