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內地安徽省高級法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了一則公告引起熱議。公告稱,該法院曾在二○一二年的刑事判決中,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十九人有期徒刑。經過重審,二○一四年檢察機關決定對該十九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該十九人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向其支付了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進一步以公開登報的形式為他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向他們賠禮道歉。公告亦公開列出了該十九個人的名單。

在內地,法院判決當事人登報道歉的案例並不少見,法院因辦錯案件公開登報向當事人道歉的事情卻絕無僅有,所以這個表態迅速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

這究竟是法治的進步還是危機?有人認為,司法機關主動道歉並不丟臉,反而展示了有責任心、勇於面對錯誤的態度,有助樹立司法權威。亦有人認為,法官在案件的裁判中沒有故意違法違紀的行為,糾正審判錯誤不應以「自黑」的方式進行,僅因個案的錯誤判斷就公開登報道歉,只會損害司法權威。

賠禮道歉是針對精神損害的一種救濟方式。實際上,對於各級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給當事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然而面對被糾正的冤假錯案,司法機關往往給予經濟賠償就算了,畢竟賠償事小,面子事大,法院給受害人道歉幾乎是不可能的事。而對於受害人而言,能糾正錯案必然經歷了種種難以言說的折騰,重獲自由已經莫大滿足,讓法院改變觀念、誠意道歉所需要的巨大成本又豈是個人能負擔的呢?

正因如此,此次安徽省高院主動公開登報向受害人道歉的行為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也可視為內地司法體制改革帶來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