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體現香港是法治之區?原來是講粗口都會犯法,而且港鐵、醫院、碼頭等公眾場所的管理人員都有權執法,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難怪有人說港府最愛阿茂整餅,冇嗰樣整嗰樣,有關法例不僅無聊,而且十分擾民。

早前就有位市民淪為受害者,本是送朋友機,不料朋友被航空公司地勤人員留難,免不了挺身而出幫朋友理論,無意爆出一句粗口,對方竟然小題大做報警處理,最終雖然沒有立案,但擾攘半個小時,實在掃興。

大家都知道,粗口是市井語言,有很強的生命力,廣東話之所以生鬼,原因之一是有粗口的存在。且不說抗清明將袁崇煥靠一句「掉哪媽,頂硬上」激勵士氣,如今此粗口更刻在他的墓碑上,是對他最好的紀念;已故本港填詞人黃霑是公認的才子,同時因為滿口粗言,故有「不文霑」的綽號,他的《不文集》據說是香港發行量最大、讀者最多的本地著作之一,如果講粗口可入罪,這本《不文集》就是鐵證。還有周星馳的電影,粗口如「小喇叭」也不少,能因此定他的罪嗎?

講粗口當然不雅,應盡量避免,但到底甚麼是粗口卻沒有準確定義,如果要執法,就會造成很大的隨意性。再說,各種語言都有粗口,譬如本港有不少南亞及非洲裔人士,他們同樣會在公眾場所講粗口,只是本地人聽不懂而已,但因為聽不懂就可以豁免其責嗎?講廣東話粗口會受罰,講外國語粗口卻不受罰,豈不成為雙重標準?豈不是法律面前,粗口不平等?

不反對將粗口入法,但法律要落到實處,必須具可操作性,而粗口入罪的最大問題就是沒有可操作性,充其量只是給予執法者胡亂執法的特權,有些人雞毛當令箭,上綱上線,這比講粗口更加可怕。如果港府一視同仁,就應先追究政治組織「蘭花系」以及講「狗噏」的貪曾和講「Poor Guy」的政客,否則就是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