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熱血公民」的黃洋達(三十五歲)去年六月六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參與反對東北發展撥款示威及衝擊立法會大樓,在東區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罰款五千元。黃不服定罪,上月向高院提出上訴即時被駁回,維持原判;法官昨頒下書面裁決理據。

上訴人指本案應由立法會以《立法會條例》來處理,而非由律政司以《公安條例》控告;法官裁決指律政司有權作出檢控,非由立法會決定。上訴人又指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表示,容許示威者留在地下大堂內,認為默許示威區擴大;但法官認為有關言論只顯示大堂可讓新界東北居民進出外,其他示威者亦有權自行進出。上訴人再指大堂當時只有記者、警察及保安,他們均受過訓練不會因上訴人的行為而感害怕;但法官對此點並不認同。案件編號:HCMA 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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