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享有言論自由的地方,然而不說不知,在公眾場所講粗口,隨時觸犯法例,被人檢控。問題是,何謂粗口?法律上根本沒有相關定義,隨時令人誤墮法網。

當然,在不適當的場合講粗口只會令人反感,例如在學術會議中,肯定不會有人爆粗吧。不過,正如大聲說話不等於不禮貌,講粗口也不代表沒文化,相反,不少社會學者專門研究粗口文化,特別是廣東粗口,很多都出自古語,簡直是一門學問。再說,高興或憤怒時說句粗口,不過是加強語氣而已,沒有甚麼大不了。港產片《低俗喜劇》大收旺場,觀眾就是欣賞片內粗口橫飛,看得十分過癮。

然而,市民在公眾地方講粗口,原來有機會觸犯《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不僅小題大做,更有機會導致濫告。要知道,所謂公眾地方,除了大街大巷,亦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不僅警方可以執法,機管局及港鐵職員亦被賦予執法權力,如果有人蓄意濫用權力,係又告唔係又告,豈非人人自危?最大的問題還是如何界定粗口,不要說目前法律上沒有清晰定義,如果說的是外語,無人聽得懂,又算不算觸犯法例呢?如果針對的只是廣東話粗口,又算不算歧視呢?如此無厘頭兼不合時宜的法例竟然存在至今,可見香港是愈來愈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