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市民到機場送機,因故與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口角,期間疑一時衝動爆粗,對方竟然打九九九報警,最後雖然無立案,但已搞得很狼狽。不說不知,原來法例禁止在醫院、機場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講粗口,違例隨時惹上官非。

其實連三歲小孩也知道,同一句說話,不同場合,效果迥然不同。觀看一場球賽,所撐隊伍門前失機,此時省罵「X」字肯定響徹全場。你還別說,除了此一髒字,還真找不到其他替代品,可以即時拉近全場觀眾距離呢。換個場景,兩名大漢狹路撞個滿懷,用上同一個字,恐怕就不是套近乎,若加上賓語,更大有機會演變成「初則口角,繼而動武」。有人認為,粵音粗口就四個名詞加一個動詞,即所謂「小狗懶擦鞋」也。據此,嚴格來說,那句叫人摔倒的話(其實跟「老而不」一樣,最後一字「客氣」地略去了),還有那句問候人全家的語句,雖不屬粗口,但惡毒尤甚。

是的,香港就是這樣奇怪。在街上隨便說句粗口可能惹官非,但在議事堂上,粗言穢語卻被一些人認為代表「義憤填膺」的表現,就算明裏不讓說,也非得玩諧音變着法兒過過口癮。還有,非此即彼,動輒上綱上線,再不就是衝擊不同意見,對人的傷害程度,比隨便說幾句粗口大了去了,幾時見過有法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