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清名將袁崇煥當年征戰沙場,憑一句口頭禪「掉哪媽!頂硬上!」激勵士兵打到清兵一仆一碌,名留青史。

之不過,時移勢易,如果今時今日袁大將軍喺香港講同一句說話,咁又唔同效果喇,隨時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條例都似,最高刑罰係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問你怕未!

唔係講笑(o架),前排有位市民去送機,因朋友被航空公司嘅地勤人員留難,挺身而出幫朋友理論,一時激動講咗句粗口。點知對方小題大做,打九九九報警,警員了解後雖然冇立案,但搞咗成半粒鐘,乜興都掃晒啦。

相信好多人唔知,原來喺公眾場所,包括醫院、航機、巴士、渡輪及鐵路,都有附例或條例規管唔准講粗言或侮辱性嘅說話。○七年之嘛,有個後生仔喺港鐵車廂傾電話,由於唔覺意夾雜幾句粗口,卒之罰咗六百蚊,簡直係無妄之災,冤哉枉也!

即係咁,講粗口當然唔好,問題係,好多公共交通工具冇貼禁止講粗口告示,即使有貼,字體仲細過蚊螆,用放大鏡都睇唔到寫乜,叫人點樣遵守呀。正如有學者質疑,相關條例只係由職員或執法人員決定檢控,由於條例唔清晰,容易出現雙重標準,隨時畀人濫用,變成冤假錯案。

冇錯嘞,「法例係死嘅,人係生嘅」,對於粗口嘅定義,邊個可以界定清楚呢?例如咁吖,有人喺公眾場合爆句「小狗懶擦鞋」,如果執法人員斷定係疑似粗口而告上法庭,盞口同鼻拗,唔止難為法官,直情審死官喇!

仲有吖,如果當事人講嘅係外語,或者係方言,只要無人聽得明,就算爆粗都可以逃過法網。即係話,瓦努阿圖人講瓦努阿圖粗口,埃塞俄比亞人講埃塞俄比亞粗口,聽唔明就唔當係粗口,你話呢啲法例係咪搞笑吖?為公平起見,睇怕所有執法人員都要再培訓,唔通曉百幾種語言或方言,要立即革職,以免有人爆粗都唔知,法例變成一紙空文!

查實喺香港地,呢類擾民廢法真係多不勝數,平機會嘅《歧視條例》已經夠晒反智,添煩添亂,勢估唔到連講粗口都要拉要鎖咁大劑。

計太一叮話齋,今日香港已經夠亂,港產官僚與其成日阿茂整餅,冇嗰樣整嗰樣,不如學袁崇煥話齋,「頂硬上」做啲正經嘢好過啦,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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