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所謂「衰十一」,源自法例規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屬於刑事罪行,罪名為十一個字,故得名,犯者最高可判監五年。如果「與年齡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又稱「衰十三」。「衰十一」及「衰十三」體現了對未成年女童的保護,而不論發生性關係是強迫抑或同意,這其實是文明世界通行的法則。

謝天謝地,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正式通過廢除實施了十八年、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今後對這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姦淫幼女罪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內地終於同文明社會接軌。

大抵幼女心智及身體皆不成熟,沒有自主能力,需要特別保護,自古以來凡姦淫幼女都是重罪。如元代法律規定「諸強奸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意思是即使屬於通姦,亦罪同強姦,而女方不算犯法。《大明律》亦規定「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清代法律進一步訂明,與十二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和奸者,照奸幼女雖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即處以絞刑,緩期執行;若誘姦十歲以下幼女,「照光棍例,斬決」,直接拉出去砍了。

令人莫名其妙的是,古代沒有嫖宿幼女罪,現代卻有。一九九七年內地修訂刑法,竟然單獨搞出一條有別於強姦罪的所謂「嫖宿幼女罪」,其實是假定有自願賣淫的「雛妓」,結果此條文被孌童罪犯廣泛利用,最典型莫過於前年海南萬寧發生校長及官員將多名未成年少女帶到酒店性侵事件,事後被告自辯受害少女自願,屬嫖宿而非強姦,引起全國嘩然。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各級政府言必稱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然而一條深具中國特色的「嫖宿幼女罪」,為淫官淫師辣手摧花並逃避嚴懲大開方便之門,順口溜「嘴裏唱着遲來的愛,懷裏抱着下一代」就是證明。好在當局迷途知返,將小紅帽推向大灰狼的荒誕劇終於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