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黃崗山村貨櫃劏房兩年前發生「焗死人」事件,但房東仍可繼續將單位出租;原來房東懶理屋宇署警告招租,更涉走「法律罅」,在租約列明只作「存放貨物」,以便出事時可卸責,租客入住該類劏房無保障。

王太入住貨櫃劏房大半年,直言不知道單位屬僭建,擔心自己要負上法律責任。

王太與房東的合約列明劏房「只作存放貨物用途」。

業主走法律罅

六十七歲王太(化名)偕年長十年的丈夫因不滿舊居沒有獨立廁所及經常漏水,經宣傳單張得悉黃崗山有單位出租,到場睇樓時,覺得單位「四正」,於是簽約租下,並付五千元按金。

王太表示,不知道劏房是由貨櫃違法改裝,「單位有房、有獨立廁所,地下同屋頂都好穩陣,仲有冷氣機跟」。對於合約表明只作「存放貨物」,她亦擔心自己會負上法律責任,「佢哋(房東)好口密,完全唔提就嚟拆,到時連個五千蚊訂都冇埋」。她續說,七年前丈夫曾向銀行借款六十萬元作首期,與兒子聯名買私樓,無資格申請公屋,「唔通要我同老公離婚上樓咩?」王太又指該私樓早年已「蝕本」出售,希望房屋署可酌情處理,讓兩老入住公屋。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屋宇署發現僭建物時,會向業主發出命令,要求主動清拆,甚至可以找政府承辦商協助清拆。對於業主將出租合約列明「只作存貨用途」,陸稱此舉可令業主免除所有法律責任,「佢可以話只係租農地畀你擺嘢,間僭建屋唔關佢事」,租戶變相毫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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