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八百三十億元遺產案,終審法院於今年五月作出終極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僅是以受託人身份管理遺產,而非遺產的受益人。終院昨下令敗訴的基金要自付其訟費,但就不用基金支付律政司和遺產臨時管理人的訟費。終院又表示,如律政司認為基金或其成員在管理善款時不稱職需要下台,可提交證據提出申請,否則基金可從遺產支取營運需要的開支。

毋須代律政司支付

終院指,本案性質屬澄清遺囑的真正意思,在原訟階段,訟費一般都會從遺產扣除,但之後如有上訴,上訴方便要自己承擔敗訴賠訟費的風險,基金在上訴庭敗訴後仍毋須自付訟費,已經屬於特殊例子,基金未能提出理據說服終院偏離要基金自付訟費的慣例。另外,律政司曾指基金申請終審上訴只是為了擴大權力,故向基金索取訟費。終院認為律政司對基金的嚴重指控欠缺證據支持,加上若要基金支付訟費給律政司,幾可肯定會令基金清盤,只會令執行龔如心的遺願更困難,故拒絕律政司的要求。案件編號: FACV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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