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旋律:三無兇案
香港史上首宗「三無兇案」宣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所謂「三無」,即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入罪關鍵全因環境證供,令這宗案件倍加轟動。兇殺案之所以成立,首要條件是必定要有死者,但該案由始至終沒有屍體,陪審團主要依據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定罪,當中最有力的包括閉路電視拍到女死者進入大廈後再無外出,反而男被告曾多次進出大廈,包括購買大量清潔消毒用品,以及運走一個狀似載了重物的巨型膠袋。由於案發單位業主正是女死者,在她失蹤後單位突然斷供,種種疑點都指向她已遇害。
毫無疑問,男被告有着許多無法自圓其說的地方,足以令人覺得他就是殺人兇手,問題是,法律精神不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嗎?不是寧縱毋枉嗎?總覺得單憑環境證供入罪有點兒戲。當然,我並非法律專家,這些純屬個人意見,只是覺得男被告上訴的話未必冇得打。再說,既然環境證供足以令謀殺罪成,那麼,兩年前發生的九龍城丟棄嬰屍案,為何控方只向那位母親提出非法處理屍體罪而非謀殺呢?那宗案件不是一樣無屍體、無法證嗎?
平心而論,香港出現冤獄的情況絕無僅有,男被告被冤枉的機會可說近乎零。儘管這宗案件有可爭議之處,但也帶出正面訊息,就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別以為毀屍滅迹就可以瞞天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