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法院近日召開全國法院警示教育視頻會議,強調把法院審判執行人員以案謀私、枉法裁判等作為查處重點,從嚴查處在當事人、代理人和法官之間充當訴訟掮客的行為。

有人說,對於民商事案件,內地法院系統最有實權的是執行部門。如果執行部門不配合、不支持,或者消極怠工,審判結果徒有一紙空文,正義最終無法實現。內地法院民商事糾紛眾多,僅二○一四年審結案件就超過八百萬件,執行部門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在人力資源、經費資源和時間資源都有限的情況下,哪些執行請求可以優先處理、甚至緊急處理,哪些執行請求只需應付上級檢查、不必用盡全力追求最好結果,執行部門的法官通常有自行判斷的尺度和個人工作的風格。

這樣看似微小實則重要的決斷權,在現實操作中隱蔽而又普遍地存在,伴隨尋租權力產生的豐厚利益,其社會危害也愈來愈受到關注。

在最近曝光的一起案件中,內地商人於二○○八年在寧波市中級法院贏得了一場標的為二千萬元人民幣的民間借款案,卻沒想到案子的執行卻比勝訴更難。由於被執行人提起申訴,案子的執行一度陷入停滯。在朋友點撥下,商人同意向寧波當地知名律師支付五百萬元執行案件代理費(該律師的妻子是寧波市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的法官)。鑑於內地法律對法官親屬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實行任職迴避的制度,該律師找來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簽署代理合同。

就這樣原本拖了一年執行無望的案件,在簽署了委託手續後,很快得到了重啟,並在執行法官的積極推動下最終順利拿回了欠款。後來因為支付律師費出現糾紛,商人無奈向當地紀委作出實名舉報,才使這套潛規則曝光。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建設法治中國,斬斷司法腐敗的利益鏈條,既需要態度,更需要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