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基本法》、如何貫徹落實《基本法》,回歸十八年來一直是個問題。二十多年前,朝廷頒布《基本法》,香港人清楚,這是香港鐵定九七回歸的產物。在諮詢和制訂《基本法》的過程中,香港人透過不同的途徑——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公開的和非公開的——積極爭取更多權益,目的是九七回歸後,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框架下能真正享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基本法》的起草制訂已經意味着九七回歸,香港的主權問題、憲政地位的轉變得以實現,《基本法》在這方面的論述不成問題。不過,在許多條文上,特別是「政制部分」,香港人爭取的「民主普選」和朝廷的想法還是有不少分歧。朝廷擔憂「爭取普選」會損害「國家主權」,會令中央和一國對香港失去必要的控制;而香港人則擔心沒有「民主普選」的保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及「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將成為一紙空文。

經過長時間的爭論,《基本法》起草完成,公布天下,「實現雙普選」寫進了《基本法》條文,然而「宜粗不宜細」,雖然定明了方向,但沒有時間表和路線圖,留下了很大的爭議空間,這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

因為有這樣一個「必然」而且「必須」的爭議空間,導致九七後如何認識及貫徹落實《基本法》也難達「統一」。而朝廷習慣性的認為沒有這樣的共識統一,就是香港人對《基本法》有「認知偏差」。